3月9日,东莞发布了《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新规将在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内容多多,小编在这里,就只把大家可能最关心的部分放上吧。
01
业主可表决增设临时停车场
据《办法》,物业管理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
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关于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02
鼓励停放服务费智能化收取
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上传停车数据并接受监督,停车场信息化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03
规范停车收费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应执行政府指导价,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违法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停车后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4
不得随意上锁、设置障碍物等
《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5
废弃车辆不得乱停
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06
村(社区)不得随意设卡
《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限定了村(社区)停车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上设卡、拦截车辆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通行。
同时,提出要探索推动村(社区)采取物业管理模式改善停车管理工作,并强调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实践过程中需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属地主体责任。
07
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法认定违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铲除停车泊位标线并修复相应交通设施,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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